(共产主义杂志)越南党和国家一贯重视,并且很早就关注推动科学技术的应用和发展,特别是新兴技术、尖端技术,体现了领导、建设与发展国家思维中的重大思想和高瞻远瞩。然而,仍有一些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法律问题,旨在让信息技术能够满足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附图 _moj.gov.vn
越南信息技术应用和发展的主要结果
国家革新初期,党的许多文件提出了加大应用和发展电子、计算机等领域(之后为信息技术)的主张。党关于信息技术的突破性认识以及对信息技术应用与发展的重大部署,是在越共中央政治局2000年10月17日关于推动信息技术应用与发展服务工业化现代化事业的第58-CT/TW号指示中得以明确的。在继承第58-CT/TW号指示若干主要观点的基础上,越共中央政治局颁布了2014年7月1日关于推动信息技术应用与发展满足可持续发展和融入国际要求的第36-NQ/TW号决议。制度化并组织实施党关于信息技术的主张,国会修改、补充、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政府颁布了多项战略、决议、条例、决定、提案、项目、方案、计划等。各部委、各地方也同步颁布了相关法规、指导调控和组织实施的细则。总体上看,关于信息技术的政策、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完善,配套而高效,为行政管理工作创造了必要的法律框架,让信息技术成为发展知识型经济、信息化社会,提升融入国际过程中的国家竞争力的重要动力之一,同时助力加快工业化现代化,保证国家高速可持续发展。
据联合国的评估报告结果显示,过去十多年,越南的电子政务发展指数和在线公共服务指数呈积极上升之势。2018年,越南跻身了电子政务开发程度较高的国家行列。
有关信息技术应用,各国家机关的信息技术应用设施,如计算机、内联网、广域网、互联网、电子信息门户网站、信息技术专职单位等已得到投资、建立和运作。越来越多的三级、四级在线公共服务得以实施。众多企业积极主动在自己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应用信息技术,并且更加充分认识到信息技术是帮助企业提升劳动生产率和竞争力的解决方案之一。近几年来电子商务的增速在25%以上,特别是网上零售、网上推销、网上支付和预订客房等领域每年营收额实现35%至200%的增长。
电信、互联网设施迅速发展,覆盖面持续扩大,获取了最新技术,为在人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国防、安全等领域的信息技术应用打下基础。2G、3G、4G移动网络覆盖率达总人口的99.5%。2018年互联网用户约达6400多万人,占总人口的67%。近期,三大运营商已获批测试新一代5G网络。许多部门、组织、单位建立健全了内部专责机构,建立技术系统和方案以保证自己数据库、信息和应用系统的安全。
信息技术产业特别是硬件、电子产业在世界各大技术集团的贡献之下,近年来取得了长足发展,带来巨大出口价值,为全国的经济增长作出重要贡献。目前有超过五万家企业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信息技术产业企业过去十年的平均营收额年均增长20%以上,其中2009-2016年阶段达40%以上。全国目前约有近百所高校设有信息技术培训课程。每年约有五万名信息技术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其中三分之一能够马上满足工作要求。
近年来,世界科学技术正迎来突破性的进步。改革创新和知识继续成为每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更加重要的动力和资源。特别是正在发生的第四次工业革命,已经、正在并将会根本性改变生产方式、生产力,改变思维、生活方式、工作风格和交际方式等。涉及到第四次工业革命中的信息技术领域,有四组核心技术:一是大数据储存和处理,是传统技术难以管理的大规模且复杂的数据集合;二是物联网,其中各种物理对象能够通过互联网彼此连接和沟通;三是人工智能,是通过收集、利用信息、推理和演绎数据和从数据中提取的知识而能够模仿各种智能行为、有着像人类一样的智慧的各种系统;四是移动技术、区块链和云计算。
必须强调的是,数字技术、数字化数据和数据的使用在新趋势下有着决定性作用。尽管视角和发展程度不同,但制造产业结合信息技术的革命浪潮,正对企业的经济机构、模式和活动,多国的行政管理体系和社会以及每个人的生活产生广泛而强烈的影响。
信息技术相关法律完善所面临的问题
各种新兴经营模式:共享经济在世界上出现已有较长时间。这是秉承共享与合作原则、在技术平台特别是互联网上运作的经济系统。共享经济重新配置尚未得到有效利用、仍然浪费的社会资源。消费者会找到社会上共享的剩余资源并有效利用,而不是占有。自2017年起被允许在四个省市试点实施的网约车从本质上看是对闲置车辆的利用,均为共享经济的模式。类似的,自2014年起出现在越南的Airbnb保持较快发展速度,为个人、家庭和游客提供短期内尚无使用需求的住房网上在线交易平台。
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可被理解为数字技术交易中可能有的价值的数字技术表现,有着作为支付、交换工具等若干功能;会计单位;价值储存方式。加密虚拟货币使用加密技术来控制货币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形成和交易。目前,世界上约有800种流通的加密虚拟货币,其中比特币和以太坊是市值最高的两种加密虚拟货币。
对于比特币,每个交易将通过区块链技术,在一个公开的分布式分类账中得到验证和记录。2019年6月,由各大公司组成的天秤座协会通报了关于推出新的加密虚拟货币Libra的项目。值得注意的是,该协会会员包括Mastercard、Visa等国际支付卡组织,而虚拟货币的最大优点是流动性高、交易成本低,因为无需通过中间环节,直接在电子、移动设备和互联网环境下操作。此外,虚拟货币流转很快,几乎可随处随时操作。近期,越南兴起了一股虚拟货币热潮,出现了各种按照传销模式操作的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不少人投入数百万美元来购买比特币的“挖矿机”,视之为第一投资理财渠道。一些虚拟货币项目在呼吁购买虚拟货币以进行融资之后就遭遇失败,货币不再有国际交易的价值。大量受害者巨资投入但遭遇失败,造成很大的经济和社会后果。数十万台计算机因为感染挖矿病毒而被劫持。此类病毒通过广告服务和软件漏洞来传播,专门占用计算机的处理器和内存。
虚拟财产:这里的“虚拟财产”被理解为用金钱来确定价值且可在各种民事交易中转让的网络空间上的资源。虚拟财产可以是互联网域名、电子信箱地址、各种网络游戏帐号等,但最普遍的是域名和网络游戏帐号。这些财产可以用金钱来买卖,很多情况下价值斐然。在越南,有的信息技术企业花费了20多亿越盾来收购与自己商标有关的互联网域名。有的商人斥资近20亿越盾来购买两个网络游戏账号。尽管没有被现行法律承认,但实际上,在越南,虚拟财产的买卖、交换仍在发生。
考虑上述实践情况,我们看到了法律体系,包括信息技术相关法律面临的较多问题。实际显示,涉及信息技术的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充分和具体,未能满足共享经济的活动。上述例子表明仍缺乏法律框架来明确划分技术平台供应单位仅仅提供软件、不直接提供服务(运营车辆但不雇佣司机、不提供客房等),还是既提供技术平台,又提供服务(决定收费标准、直接运营车辆、雇佣司机、客房价格等)。后果是使管理变得困难、不足、迷茫,如不良竞争、难以保障社会治安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这还导致进行各种交易如缴税义务、电子支付、个人信息和数据安全保障时其他一系列法律问题。
此外,信息技术相关法律也还没有充分调整实践中发生的各种交易关系。根据关于电子交易的现行法律,只有越南域名(.vn)的电子商务网站才要向职能部门进行在线申报和提供信息,服务于管理目的。因此,大量提供网上平台、从事网上经营活动但没有越南域名的企业又无法实施管理,因为不属于适用对象。
另一方面是网络空间上的身份和身份认证问题。各种电子交易,大多数参加的各方都不直接见面,而是利用各种信息技术设备和互联网环境来支持交易和签订协议。目前,较多的信息技术应用软件在进行各种交易、电商服务时,仅仅使用参加各方的手机号、电子信箱、密码来验证,这对保证各方身份准确性是远远不够的,导致诸多后果和风险。关于搜集、评估电子证据,证明证据和调查涉及信息技术领域犯罪等的法律法规面临不少挑战。
目前,现行法律对网络电子游戏服务管理、供应和使用提出明确规定,包括涉及网络游戏的虚拟物品、虚拟单位和奖励积分,但这只是关于服务供应商和用户权利义务的总体规定,不承认、保护虚拟财产。
人工智能成就的不断广泛应用,也提出法律方面的不少问题。如果新产品并非由人类研发的,而是那些具有跟人类一样的智能的应用软件系统的工作成果,那么作者的人身权、财产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将如何确定?在3D打印技术下,只要有产品的数字化数据,任何3D打印机都能“打印”(制造)该产品。然而,如果产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那么保护范围会不会扩大到该产品的数字化数据呢?此外,当人工智能发达并广泛应用时,犯罪、刑事案件处置、诉讼、执行等系统也会变化。更不用说人工智能软件发展到能够超越人类控制范围的情况了。
显然,通过一些实例,我们发现法律体系,包括信息技术相关法律还不够同步、配套和具体,缺乏专业性,跟不上数字转化过程发展,应得到核查、研究、完善。
完善信息技术相关法律的方向
第一,创新法律思维。
根据现行规定,颁布法律规范性文件需要经过众多流程、手续,耗时较长。在新背景下,等到法律颁布的时候,需要法律规范的关系已经朝着其他方向发展变化,导致法律往往滞后。因此,立法思维应朝着避免被动、落后的方向满足创新要求,必须赶上实践、主动迎接、引领各种社会关系。应加大信息技术应用力度,以提升政策、法律制定和实施质量和效果(法典化、发现法律体系中蕴藏的矛盾和重叠之处)。采用有限环境下运行的试验机制(沙箱),扩大判例即部分国家已经研究和实施的新背景下改变法律思维的相关例子。实际表明,对于很多发生的新问题,我们未能正确充分预料其影响的,因此很需要研究并采用不同领域在有限时空条件下适用的新法律制度测试机制,以分析评估结果,作为立法依据。在新背景下,各司法机关精准确定问题的法律本质并非易事,因为现行法律未跟上实践,无法确定现有法律规范来解决问题。因此,法庭上应用判例法将更加频繁。
第二,保证法律体系的一致性、配套性。
不仅信息技术的专门法律,而且其他领域的制度,也应得到研究、核查、完善,确保配套一致,避免混淆矛盾。主要是关于以下方面的法律:一是保障人权、公民自由民主权利、财产权、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和数据、实名认证;二是电子交易合同;三是知识产权;四是投资、金融、银行、货币、税收;五是刑事和刑事诉讼;六是社会保障和劳动;七是公共服务。
第三,完善信息技术直接相关法律体系。
—数字化数据的相关法律:明智地利用数字化知识和数字化数据是新形势下决定着一个国家成功的因素。据此,应完善关于创建、更新、连接和分享各种数字化数据库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分析并用于经济社会生活的一切活动,解决各行各业面临的难题。公共部门的数字内容和信息是重要的资源,应出台提供、获取和共享的机制;除服务于行政管理目的,还提供给企业、私营部门,用于研究、制定和实施生产经营战略,甚至允许私营部门参与创建和维持这些数据库。各种国家数据库,包括公民数据库,应抓紧建成并投入开发利用。
—关于网络安全的法律:数字化数据连接和共享是新趋势的特征。因此,完善关于实名认证的法律以及保证隐私权、信息数据保密和互联网安全保障的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当前应抓紧创建关于参加电子商务时的电子身份及安全认证方式的法律框架,推进并鼓励数字签名、认证证书的广泛发展应用,具体规定各类电子资料、数字资料的法律价值。
—关于互联基础设施的法律:通信、互联网是数字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互联基础设施。该领域的法律有待健全,以鼓励和促进在全国推广高质量、价格合理的宽带互联设施范围;实行频率规划并逐步有效应用5G移动通信网络。各种电子交易中连接人与技术设备、支付平台的设施的相关规定也应得到研究和明确。
—关于人才培养的法律:信息技术与生物、物理、经济、贸易、法律等其他行业的互通和融合趋势日益突出。面对技术的日新月异,各行各业的许多工序,甚至是一些行业面临着被机械所取代或者必须进行根本性改革的危机。然而,实际表明人员的“软技能”、社会技能和复杂情况处理技能则难以自动化或被机械取代。因此,数字化转型时期的人才培养法律必须满足技能和知识上的更新性和多样性。
—关于信息技术的专业法律:当信息技术不断广泛深入经济社会生活和所有人的日常生活时,信息技术相关法律更需要得到专业化,更加具体而严谨,以满足跟上技术发展和实践要求。有关网络安全,可以研究制定规范个人信息数据保护、隐私权保护、电子签名使用等十分具体的问题的相关法律。在司法领域,也可研究制定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而在行政管理领域,可以研究制定关于电子政务、公共信息的法律等等。这是一些国家的实际经验,越南可以研究借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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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共产主义》杂志2019年12月第932期